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續期。如果不續期,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上的其他附著物,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回土地使用證,並辦理註銷登記。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回土地使用證,並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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