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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合同期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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