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與土地出讓金的區別在於,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不限制土地使用權;第二,土地收益是土地使用者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是國家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土地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包括與地面建築物壹並轉讓)轉讓給第三方時,按照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支付的價款;或者土地使用者將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與地面建築物壹並出租)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按照租金收入的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時期內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