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所以涉及到不同用途的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之間的轉換和變更,都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特別是中國實行農地保護主義,對農地性質的改變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必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耕地35公頃以上和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其次,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此,如果征用農業用地,應首先辦理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壹般情況下,征收和轉用手續是同時辦理的,但是拆遷律師提醒大家,這並不意味著土地征收時可以省略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者可以用集體土地征收手續代替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