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我國土地用途管制是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農用地用途管制包括農用地轉用管制和農用地用途管制兩個方面。我們堅持“農用地、農業所有權、農業用途”的原則,限制農用地轉用,鼓勵保持農業用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根據建成區和規劃區的不同,有不同的管制規則。土地用途管制包括土地用途指標管制、現狀管制、規劃管制、審批管制和開發管制。根本目的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落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促進區域社會經濟和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在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最優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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