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政策生效前已從創業板退市的,事後可使用舊規則確定是否修復或停售,事後可使用舊規則執行暫停上市、梳理期等程序;
2.最新政策生效前未從創業板退市的,會計暫停指標值以2020年年報為今年第壹個起算標準;最新政策中,增加了“造假額度比例”,披露特大信息違反強制暫停上市指標值,並以2020年作為今年的首起標準。根據上述分布,2020年是會計暫停指標值的第壹個可用年份。2020年年報觸及最新政策指標值的,對企業進行暫停上市風險警示,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值的,停止銷售;
3.對在最新政策生效前已經因觸及會計指標數值被給予暫停上市風險警示的企業,以及已經被給予其他風險警示的企業,在公司公布2020年年度報告前,再次給予暫停上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2020年年報公布後,都將根據最新政策區分是實施暫停上市風險警示還是其他風險警示。按照舊規則,觸及創業板退市標準,但未觸及最新政策暫停上市的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進行其他風險警示,在2021年報公布後按最新政策執行。如果不觸及最新保單的風險提示,則撤銷其他風險提示;
4.對增加的總市值暫停上市指標值,在最新政策公布實施後六個月執行;鑒於其他交易類別強制暫停上市的指標值,在估算企業持續接觸該指標的天數時,將繼續測算最新政策實施前後的接觸天數;
5.在最新政策實施前,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許可事先告知書或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且有可能遭遇違反舊規定強制暫停上市的企業,可利用舊規定進行違反舊規定強制暫停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