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田還湖是將圍墾的湖泊或湖中淤泥轉化成的農田恢復到湖面的工程措施。內陸湖泊具有調節河流流量的功能,有利於生態平衡。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圍湖造田的勢頭日益增強,對湖泊的調節能力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期間,原本有能力調節長江洪水的洞庭湖、鄱陽湖、洪湖都因為圍墾而失去了調節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不能盲目圍墾,要逐步退田還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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