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