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壹種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有權買賣和出租,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歸集體所有。
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民建房和小庭院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