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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賣註射毒品的法律規定

1.外賣藥品必須在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就診後配制,在原醫院使用壹次後方可接受,但皮試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化療藥物等外賣藥品不接受。

2.皮內、皮下、肌內吸毒,需要到註射室進行治療轉移。註射時,護士應認真執行核對制度,確保安全。

3.外賣靜脈用藥,在告知的情況下,由患者自己選擇,醫生在病歷上記錄交接記錄,患者在告知單上簽字後接受。

並滿足以下要求:

1,藥源渠道正規(二甲以上醫院),提供開藥醫院的病歷和註射證明;

2.藥品沒有有效期,包裝上的批號和發貨時間清晰可見;該藥物無沈澱、混濁等現象。;

3、需要冷藏、避光、貴重等特殊保管的註射藥品,門診部概不負責儲存和保管;

4.靜脈註射清熱解毒中藥不得註射;不常用的血液制品和疫苗等生物制品不註射;青黴素類不註射;

5.西藥註射液和中藥註射液必須在醫院首次註射(有明確的註射和皮試憑據);

6、註射後必須經門診部醫生批準處方;

7、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註射,不得當班;

8.必須自己簽署藥物註射知情同意書才能註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供血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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