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壹般認為,該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過錯取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過錯也被推定為舉證責任倒置。因為在壹般過錯責任原則下,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的過錯,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過錯推定的適用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