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的出資比例,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外方的出資比例壹般不得低於25%;(2)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三部涉外企業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適用我國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企業向第三方轉讓出資,應當經對方同意,董事會討論通過,審批機關批準;
(4)《公司法》規定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產生和人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由各方推薦,董事人數由各方協商確定,公司重大問題由董事會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部組織機構由外國投資者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