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與中國境內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擬設立中介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人事部批準後頒發許可證,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執行。
人事部副部長侯表示,當前,有限度地開放我國人才市場,符合我國人才市場的發展、國內人才中介機構的成熟和政府對人才市場的監管,有利於學習借鑒國外人才中介服務的運作模式和先進技術手段,提高我國人才中介服務的競爭力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