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疫苗安全、計劃免疫疫苗購置、預防接種和信息化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計劃免疫制度的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給予補貼。
國家根據需要支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