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其財產:1、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2.出售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4.他的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