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四十八條,旅客要求退票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收取退票費:1。退票必須在購票車站或出票車站辦理。2.起飛前,特殊情況下,起飛後2小時內可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行者必須在開車前48小時申請。旅客開始出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出行,經車站和公交確認,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走區間票價的差額。載客間隔小於最小裏程時,按最小裏程計算;同行也是如此。4.退還蓋有“行”字的客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5.站臺票不能退。市郊票、固定票、固定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確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