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統稱專用倉庫),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報當地縣級安監部門(儲存在港區的,報港務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擴展數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關閉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庫存危險化學品,不得廢棄危險化學品。
2.處置方案應當報當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3、生產中使用危險化學品且使用數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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