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監管的具體依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是壹部行政法規。
由於危化品監管復雜,法律法規不可能如此具體。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等類似的表述。法律法規方面,並沒有明確的說法要設立每周知識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上述規定在實施時,結合標準、規範的具體要求,提出了設置周知識卡的要求。
而且在安監領域,流行專家查隱患。專家們經常會提出這些“周知識卡”,這也是安監行業的通用條款——預警信號不足。即使查不出隱患,也足以保住面子,讓企業不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