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申請登記有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從壹般操作層面看,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壹是由不動產登記中的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明確提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正在處理擬登記的房地產權屬爭議;第二,註冊機構在審查中發現。同樣,登記完成後,當事人以權屬爭議為由主張撤銷登記的,仍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存在權屬爭議的舉證責任不能轉移到登記機構,但登記機構存在明顯過錯,未對存在的權屬爭議進行審查的除外。登記機構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登記的不動產不存在權屬爭議。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二)有尚未解決的權屬糾紛;(三)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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