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然而,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功能豐富、溝通便捷、易於操作的微信迅速成為人們社會交往、商品交易、情感表達的重要平臺。微信的廣泛使用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證據形式,微信轉賬屬於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但作為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微信是否實名認證,債務人是否為借款接收人,是確定被告主體的關鍵。其次,如果作為證據,其所指的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如果無法證明該轉讓是否用於借貸或其他合同關系,那麽妳院可能不予采納。如果訴訟,建議準備盡可能完善的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麽妳的訴訟被認可的幾率就越大。提醒大家:在只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打電話時錄音的方式來確認雙方的借貸關系,然後起訴後提供轉賬記錄來證明,同樣可以拿回貸款。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鑒定和偵查實驗記錄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其取得、制作的有關資料。必要時,也可以請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筆錄的人、證人,制作筆錄復印件,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