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1,紙頁名稱不同。
告知單的全稱是“機動車不按規定停車提示單”,罰款單的全稱是“違法停車告知單”。
2.通知表和罰款表的內容是不同的。
通常罰單上都會寫著車牌、車身顏色、類型、違章時間地點,甚至給妳開罰單的警察的名字或報警號、所在單位的印章都寫得很清楚;告知單可以不處罰,違章記錄會被交警進壹步審核。情節嚴重的,需要處罰。
3.紙單的開票人員不壹樣。
罰單“違法停車告知單”壹般是交警貼的罰單;而《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通知書》壹般是警察開出的罰單。
4.告知單和罰款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罰款票據需要盡快辦理,超過15天的期限會有滯納金,不辦理就過不了年審;如果違反通知不是太嚴重,交警基本上會從寬處理,不會錄入系統。如果沒有查到違規信息,則不予處理。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