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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通知單和罰款通知單的區別

罰款表和通知表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後者只起到通知作用。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字,申請重新處理。罰款通知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1,紙頁名稱不同。

告知單的全稱是“機動車不按規定停車提示單”,罰款單的全稱是“違法停車告知單”。

2.通知表和罰款表的內容是不同的。

通常罰單上都會寫著車牌、車身顏色、類型、違章時間地點,甚至給妳開罰單的警察的名字或報警號、所在單位的印章都寫得很清楚;告知單可以不處罰,違章記錄會被交警進壹步審核。情節嚴重的,需要處罰。

3.紙單的開票人員不壹樣。

罰單“違法停車告知單”壹般是交警貼的罰單;而《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通知書》壹般是警察開出的罰單。

4.告知單和罰款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罰款票據需要盡快辦理,超過15天的期限會有滯納金,不辦理就過不了年審;如果違反通知不是太嚴重,交警基本上會從寬處理,不會錄入系統。如果沒有查到違規信息,則不予處理。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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