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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法律責任?

以下內容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檢查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水和水質管理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者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水和水質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可以對供水單位處以65438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可以處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者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二)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與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供水的;(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生產、銷售與飲用水衛生安全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進,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或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開展日常水質檢測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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