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罰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開除黨籍: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由黨組織在核實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組織作出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變更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原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變更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重新作出相應處理。這種行為情節輕微的,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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