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