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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

法律規定的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是:第壹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接受詢問和簽署筆錄時要謹慎;第三步,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第四步是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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