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根據風險監測的數據和資料,定期組織生物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 (壹)通過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二)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制定和調整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名單或名錄;(三)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危及生物安全的事件;(四)其他需要調查評估的情形。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當組織建立全國統壹的生物安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匯至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