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必須事先與職工和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或者安排的加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另外,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遇到非法克扣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安排員工加班:
(1)孕期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2)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3)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綜上,不加班扣錢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員工應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在必要時采取適當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