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十二條本法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的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