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試點期間不得發行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優先級不同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其他條款設置不同的優先股。同壹公司同時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和不強制分紅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股息分配優先權不同的優先股。
參與優先股試點的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行為準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擴展數據:
優先股發行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得低於該優先股壹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現金分紅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2.對於公開發行優先股,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為標準審計報告或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年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對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或者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
3.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用途,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業務規模相適應,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