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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處罰需要主觀過錯?

尋求主觀過錯對定罪量刑具有積極意義。

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希望危害後果發生,並且明知危害後果必然發生而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知道有可能和知道不可避免。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不抱希望,積極追求,但也沒有制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任其發生,任其發展。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追求正當目的而放任壹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壹個非法目的,放任另壹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3)在突發案件中魯莽,例如在壹群少年中持刀傷人的情況。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

(1)認知因素不同。直接故意包括知道有可能和知道不可避免,間接故意只知道有可能。

(2)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放任其發生,不關心任何事情,承認並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的意向性意誌因素是,如果妳希望結果發生或者知道結果會發生,就讓結果發生。

(3)是否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兩種故意和支配性行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含義;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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