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內容:!
第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賦予民事主體廣泛的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從事壹定民事活動和不從事壹定民事活動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訴訟的內容和對方。
民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救濟方式。
第二,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關系。
民事主體在被允許從事民事法律關系時,會通過自己的意誌創設、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確立了第壹機關幹預與民事主體自由的合理邊界。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就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自由。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不得幹涉。行政機關不得限制或者幹涉民事主體依據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財產自由和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