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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懷孕,法律是怎麽說的?

婚前懷孕,從法律上講屬於非婚生育,應該繳納相應的社會撫養費。

法律鏈接:比如《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壹條?1、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2、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其子女出生前壹年所在市或縣(市)設區的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壹年本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稅基本標準。實際收入超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壹倍以上的,除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超過人均收入的部分,應當繳納壹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3、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壹)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基礎標準的0.5至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按基本標準的五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4.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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