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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傷害了壹個人,但對方沒有證人。如果我不承認,法官壹般會怎麽處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是證據之壹,只要證據充分,也會被判刑。至於量刑的輕重,法官會綜合考慮傷害的嚴重程度和主觀惡意的程度。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4日頒布,2013年10月0日生效)第五章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受國家訴訟法規範的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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