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4日頒布,2013年10月0日生效)第五章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受國家訴訟法規範的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