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被無故管理,所以沒有法律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了“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壹語,明確了無因管理的壹個重要客觀要件是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法定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當管理人根據合同對自己負有義務時,無因管理不能成立。管理人與他人簽訂代理、雇傭或合同的,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合同關系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形成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依法對自己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雖然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和人身,以及消防員的滅火行為負有管理義務,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沒有原因管理,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但管理人雖然負有法定義務,但如果超出其義務範圍處理事務,超出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以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負有法律義務,應當客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