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