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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和對方公司簽了合同,但是對方公司索要我們的工資表合理嗎?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對工資支付享有知情權,即勞動者有權了解工資支付制度、工資總額的構成、工資支付的項目和水平等。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依法提供工資清單。

公司拒絕提供工資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收款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是,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後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未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工資支付制度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無權單方面做出不提供工資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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