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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是如何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

我國婚姻法承認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是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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