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2.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法律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作出規定。法律對制定配套具體規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逾期未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應當向NPC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