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質可分為三類:事前預防、行為控制和事後救濟。壹是預防為主,主要是指為避免經濟發展對環境造成危害而設立的制度,是預防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運用,主要包括環境規劃制度、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第二類是行為控制,主要是指對排汙單位和個人的環境行為進行監控的制度,其目的是為環境監管提供可操作的執法手段和依據,包括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費制度、排汙許可證制度、總量控制制度等。第三,事後救濟,這主要是指處理汙染行為及其後果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損害擴大,明確責任,快速救濟受害方,包括限期治理制度、汙染事故應急制度、違法企業掛牌監管制度、法律救濟制度。同時,在生態保護方面,還建立了生態功能區劃制度、自然保護區評價監管制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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