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規定,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毒品控制的意義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換句話說,禁毒利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和替代麻醉劑的人戒除毒癮,並限制和禁止種植、儲存、制造、運輸和販運毒品和用具。
禁毒活動的目的和意義是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安陸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