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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屬於錄用公務員法定條件的是

法律分析:我國公務員的任職資格包括: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此之外,不屬於我國錄用公務員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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