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釣魚執法違法,行政法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確保執法手段的合法性、正當性,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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