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為了保證未成年工的正常發展,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對未成年工普遍實行工作日制度,不準未成年工加班或上夜班。對於壹些被批準招收16周歲以下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也規定了壹些特殊的保護措施。確保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比如1961年5月,勞動部在《職工學校學生學習、勞動和休息時間暫行規定》中指出,16周歲以下學生生產實習期間的工作時間每學年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班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在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5/2/28)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招用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堤防作業,或者從事爆炸、有毒危險環境中的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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