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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的義務有哪些?

學生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包括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接受教育是學生的義務。當他們成為學生時,他們也需要遵守法律,尊重老師,努力學習。這些學生平時接受的教育也是學生應該履行的義務。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壹件大事,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進教育改革發展,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體系,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快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學生還應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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