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前三部憲法都沒有明確肯定,以至於壹部1954的制定完善的憲法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充分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至於“文化大革命”,憲法的法律地位就更被輕視了。即使是中國人民和按照憲法規定選舉出來的總統,也無法按照憲法規定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更不用說憲法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指導作用了。鑒於“文化大革命”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教訓,特別是對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蔑視,現行憲法1982在憲法序言中明確強調:“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為了進壹步突出憲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現行憲法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上述規定突出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成為20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65438-0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寫入憲法,表明現行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推動了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並逐步與日益法治化的國際社會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