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資源稅:
(壹)油田開采原油和輸送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和天然氣;
(2)煤礦企業為安全生產抽取的煤成(層狀)瓦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征資源稅:
(壹)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二)含硫量高的天然氣、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三)重油、高凝油資源稅減征40%;
(4)從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環境的情況下,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