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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受理的法律情況

法律分析: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沒有明確的被告,不是合格的原告等。,法院不會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內不受理起訴,絕不允許離婚和調解。通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法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不能在壹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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