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吵架,在辱罵語言過程中,因外界因素、情緒激動、心臟病等導致對方有舊病,應認定為過錯,其行為侵害了對方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實在吵架的過程中,患了病的壹方難免會用粗活來罵對方,激化矛盾,犯壹些錯誤。而且他有心臟病,這是他舊病復發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可以減輕對方的民事責任。具體賠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再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