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廣告,有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出版。”
廣告壹般需要相關機構的批準。如果沒有,可能是違法的。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國防光纜問題。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戶外廣告。
國防光纜宣傳板上不要放廣告,說明妳沒有經過審批程序,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妳現在需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立即停止發布,去掉壹些已經發布的廣告。之後,如果有關部門找妳追究責任,記得強調妳沒有找到國防光纜,只是貼上去的,沒有廣告收入。妳應該好好表現,盡量減少懲罰,甚至避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