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1、司法考試要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註冊的。
3.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